中共黄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 分党校管理办法 (2023年12月修订版)

时间:2023-12-22   浏览:191
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分党校建设,发挥分党校作用,推进我院党建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中共黄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分党校(以下简称分党校)是学院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,是学院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。

第二章 组织设置

 第三条 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,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。

 第四条 分党校下设办公室,由党委组织委员兼任主任,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。根据工作需要,另设班主任一名,负责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三章 入学资格

 第五条 分党校学员要求政治立场坚定,树牢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学习成绩优异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第六条 推荐程序:入党积极分子须本人申请,经班级团支部推优,党支部推荐,报分党校审定,院党委备案。

第四章 教学管理

第七条 培训模式、内容设置:

1.分党校的培训以短期集中培训为主,以集中讲授、辅助实践活动的教学模式,每学期组织一次。

2.分党校主要以《入党培训教材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等为培训内容,重点学习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纲领、党史、党章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,引导学员端正入党动机,提高理论水平,增强党性修养。

第八条 师资队伍由联系学院的校领导、院党委委员、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等构成。

第九条 结业考核:

1.分党校学习结束前对学员进行统一考核,考核合格方能允许结业。考核实行卷面考试与平时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。卷面考试成绩占总考核成绩的70%,平时测评成绩由学习心得成绩(占20%)和考勤成绩(10%)组成。卷面成绩满60分,总成绩满70分方可通过考试,党校培训考试不设补考。分党校根据考核结果对学员作出能否结业的评定,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和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党校。培训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。培训不合格的学员原则上没有再次培训资格。

2.学员参加党校考试须遵守学校《考场规则》。若发现有抄袭、夹带、偷看、传递纸条、交换试卷等舞弊行为,监考人员要立即没收其试卷,令其退场,并记入考场记录,本次考试以零分记,取消该学员学习资格,报其所在党支部批评教育。

3.培训班结束后,分党校负责将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其所在党支部。

第五章 组织纪律

第十条 培训班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,班长做好考勤工作并将考勤情况报班主任,班主任要进行抽查,培训结束前将考勤情况上报分党校。

第十一条 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,原则上不准请假。学员遇特殊情况须请假者,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给班主任,经院党校主任同意,报院党校备案,只能请假一次(不超过2学时)。

第十二条 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违纪处理:

(一)学员有以下行为者,将在总成绩中扣分:

1.上课玩手机一次,在总成绩扣5分(上课时不携带或静音后手机集中存放);

2.无故早退或者迟到一次者,在总成绩扣5分;

3.不按时间提交学习心得者,在总成绩扣5分;不交学习心得者,取消本次党课学习成绩。

(二)学员有以下行为者,取消本期党校学习资格:

1.无故缺席1次者;

2.请假超过2次者;

3.迟到、早退达3次者;

4.违反课堂政治纪律;

第六章 优秀学员评比条件、比例和程序

第十三条 评比条件:

1.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,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2.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出全勤。特殊情况请假最多不超过一次。

3.积极参加培训班和学习小组组织的参观、志愿活动等,表现突出。

4.认真自学并记笔记;较好完成学习心得,有一定的理论深度;综合测评成绩优良。

第十四条 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为本期培训班学员总数的5%。

第十五条 评优程序:由各学习小组推荐候选人名单,由分党校审批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由分党校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